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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永春生态环境局关于永春县农产品集中加工区基础设施工程——孔昌路建设工程(二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泉永环评〔2025〕表13号)-审批信息

泉州市永春生态环境局关于永春县农产品集中加工区基础设施工程——孔昌路建设工程(二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泉永环评〔2025〕表13号)-审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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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间:
2025-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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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及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 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要求,现将“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永春县农产品集中加工区基础设施工程——孔昌路建设工程(二期)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5年3月13日—2025年3月19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95-******
******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邮编:362600
泉永环评〔2024〕表13号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编制的《永春县农产品集中加工区基础设施工程——孔昌路建设工程(二期)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经组织专家函审,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泉州市永春县蓬壶镇,该公路等级为二级公路,南起现状孔昌路建设工程终点,路线往北新建孔昌隧道,终点为隧道出口衔接永春县蓬壶军兜至达埔前峰公路连接线工程,路线全长0.493km,其中隧道长0.487km,设计速度40km/h,双向二车道,路基宽度12m。具体建设内容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及专家函审结论,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及泉州市“三线一单”动态更新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在你单位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落实报告表及批复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切实有效做好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的前提条件下,从环境保护角度,原则同意《报告表》中所列路线、地点及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你公司应认真对照并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1、施工生产废水应经隔油沉淀处理后,全部回用不外排;施工场地合理设置护坡或围挡,原材料、渣土等物料不得随意堆置在水域边;临时土石方堆场应设置围挡并建设截排水沟,堆场雨季淋溶水应经场内沉淀池沉淀处理后回用于场地洒水抑尘,不得外排;生活污水应依托周边现有环境卫生设施进行处理,不得随意排放。
2、项目施工路段应设置高度不小于2.5m的工程围挡及自动水雾喷淋装置,车辆应实行密闭运输,车斗用苫布遮盖或者采用密闭车斗,运输线路应定期洒水、清扫,易产生扬尘的建筑材料等堆场应采取有效覆盖措施;拌合站四周应设置围挡,拌合设施及料仓粉尘应收集后采用“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m高排气筒排放;隧道开挖爆破时应进行通风排烟并采用湿喷法喷射混凝土,保证作业环境及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无组织粉尘监控浓度限值执行gb16297-1999《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表2标准限值。
******居民的休息时间,同时应尽量避开农忙季节。合理选择运输路线,控制车速、禁止鸣笛,选用低噪声施工机械、设备,防止噪声扰民;施工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有关要求。
4、项目土方工程应合理设计和施工,尽量做到开挖和回填平衡,随挖、随动、随填,减少弃渣量,多余土石方应集中收集后运往相关单位回收利用;施工垃圾应尽可能综合利用,不可回收利用的废料应集中堆放并定期运往指定地点统一处置,施工期产生的残油、废油等应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及修改单相关要求做好管理,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
5、做好项目工程区、施工场地和各项临时占地的水土保持,做好植被生态恢复、环境绿化等工作,施工结束后及时做好复垦或复植等生态修复工作。
6、运营期加强交通管理,定期清扫和洒水,保持路面清洁,落实道路隔离带、防护林和景观绿化规划,提高空气质量;严格管理和控制车辆鸣笛,设置禁鸣、限速标志牌,提高车辆通行能力等措施减少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运营期大气环境保护目标空气质量应符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要求;道路两侧区域内划为2类区域,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2类区标准。
7、应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建立完善的环境监理工作制度,制定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大气、噪声监测计划,并组织安排具体实施。
三、报告表经批复后,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的应依法依规重新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批准超过五年未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应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应依法依规开展竣工环保验收,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请泉州市永春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加强项目建设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并按全链条环境监管要求,做好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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